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法规条例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对教育活动和 educational 机构产生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法规条例 图2
教育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和法律的规定,尊重教育规律,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观和人文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 full development of the individual and the society。
教育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涉及教育行政的內容,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的教育政策和规定;
(四)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教育行政事务。
教育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和法律的规定,尊重教育规律,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观和人文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 full development of the individual and the society。
教育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和法律的规定,尊重教育规律,体现社会主义价值观和人文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 full development of the individual and the society。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活动和 educational机构中实行法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对教育活动和 educational机构产生重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法规条例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保障教育法规定的各项教育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和社会发展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类教育机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机构,是指在教育法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教育活动的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机构等。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并依法保障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教育行政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负责制定教育行政法规、规章,并依法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的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法律法规,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得越权行事。
教育法律关系
第八条 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育权益,包括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等。
第九条 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育法律责任,包括教育违法责任、教育行政责任、教育民事责任等。
第十条 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育纠纷处理,包括教育行政纠纷处理、教育民事纠纷处理等。
教育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行为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行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教育法律法规的施行和解释
第十五条 教育法律法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教育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废止,应当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