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程序与执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涉及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提起和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等方面。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组织管理活动,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基本的原则是:
(一)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外,其他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应当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这体现了国家对行政权的专属性和完整性。
(二)行政主体原则。行政法规定,行政行为必须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主体是指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的法律地位的organ。
(三)法治原则。行政法规定,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体现了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其信赖利益不受侵犯。这体现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合法性原则。行政法规定,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符合事实和公正。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行政行为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选举、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变动职务、调用、招收、调配、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采取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决定。
(二)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或者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补偿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提起和审理程序
行政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诉讼请求。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说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程序与执行 图2
(三)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提交诉状、收到诉状、组织 hearing、审理等程序。
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 hearing。人民法院应当组织 hearing,听取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陈述和论点,并进行质证和辩论。
(二) 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诉状和行政机关的答辩,作出判决。判决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程序与执行图1
行政法作为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功能。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中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章将重点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程序与执行。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从提起诉讼、受理、审理、判决或裁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顺序和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起人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提起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3)提起人具备诉讼权利能力;(4)提起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5)提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2. 行政诉讼的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
3. 行政诉讼的审理
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即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当事人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民主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以民主方式进行,即由法官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
4. 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裁定
(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所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或裁定。判决或裁定应当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或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判决或裁定。
(3)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不提起上诉、不上诉,判决或裁定生效。
行政诉讼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执行或者执行确有困难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使判决或裁定的内容得以实现。
1. 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9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供判决或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费用的承担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2. 执行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执行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决定后,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使判决或裁定的内容得以实现。
3. 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盖章,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审查合格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执行和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程序与执行,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程序对于律师、法务人员等法律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