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起诉权的行政法研究

作者:GG |

剥夺起诉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一定范围内的犯罪行为人采取剥夺其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的行政行为。剥夺起诉权作为一项行政行为,其性质属于行政法领域。从剥夺起诉权的概念、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其与刑事诉讼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剥夺起诉权的完善提供参考。

剥夺起诉权的概念及特点

剥夺起诉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一定范围内的犯罪行为人采取剥夺其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的行政行为。其具有以下特点:

1. 主体:剥夺起诉权的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

2. 对象:剥夺起诉权的对象为犯罪行为人,即因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 目的:剥夺起诉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剥夺起诉权的行政法研究 图1

剥夺起诉权的行政法研究 图1

4. 依据:剥夺起诉权的依据为法律规定,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5. 程序:剥夺起诉权的程序包括告知、听取意见、决定等环节。

剥夺起诉权的种类

剥夺起诉权主要有两种类型,分别为刑事剥夺起诉权和行政剥夺起诉权。

1. 刑事剥夺起诉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剥夺其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的行政行为。这种类型的剥夺起诉权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一)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犯罪情节较轻,可以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减轻处罚的;(三)犯罪行为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过或者有其他情节轻微的;(四)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不提起刑事诉讼的。

2. 行政剥夺起诉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人采取剥夺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行政行为。这种类型的剥夺起诉权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一)依法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四)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剥夺起诉权的依据

剥夺起诉权的依据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第34条规定:“对于犯罪行为人,应当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在侦查、起诉过程中,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不提起刑事诉讼:(一)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犯罪情节较轻,可以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减轻处罚的;(三)犯罪行为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过或者有其他情节轻微的;(四)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不提起刑事诉讼的。”

剥夺起诉权的程序

剥夺起诉权的程序主要包括告知、听取意见和决定三个环节。

1. 告知: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剥夺起诉权的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

2. 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采取剥夺起诉权的过程中,有权提出意见和申诉。国家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依法处理。

3. 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在听取意见后,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剥夺起诉权的决定。

剥夺起诉权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剥夺起诉权作为一项行政行为,与刑事诉讼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一方面,剥夺起诉权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权利的剥夺,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剥夺起诉权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

剥夺起诉权作为一项行政行为,其性质属于行政法领域。通过对剥夺起诉权的概念、种类、依据、程序以及其与刑事诉讼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剥夺起诉权的完善提供参考,以期为维护我国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作出贡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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