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定
行政法规定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本规定共分为总则、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政责任、法律适用、监督和责任追究、附则七部分。
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本规定遵循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行为
1.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行为。
2. 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结果向当事人告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设定权限。行政机关不得越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
1.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设立,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不得越权或者滥用职权。
2.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其职责、权限、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责任
1. 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2. 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等。
法律适用
1.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2.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法律适用的原则,平等适用于各类当事人,不歧视、不偏袒。
行政法规定 图1
监督和责任追究
1. 行政机关应当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3. 行政机关应当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本规定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4.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