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行政法规

作者:Girl |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保障乡村医疗服务质量,促进乡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是指在乡村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生、护士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乡村居民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乡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对乡村医生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扶持。

章 程 制 度

第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并在其执业地从事乡村医疗服务。

第六条 乡村医生的执业许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

第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依法参加 professional training 和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乡村居民的医疗安全。

服务质量和责任

第九条 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乡村医疗服务质量标准,保障乡村居民的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乡村医生应当对其所在区域内的居民负责,认真履行医疗职责,对患者的疾病状况、治疗方案、医疗效果等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应当妥善保存患者的医疗资料,并确保其安全。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责任,对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监 管 和 罚 则

第十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乡村医生的执业许可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撤销执业许可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行政法规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行政法规 图1

(一)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二) 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 professional training 和继续教育的;

(三) 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保存患者的医疗资料的;

(四)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承担医疗责任的。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可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培训、监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一)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进行监管的。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