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司法解释
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司法解释》
为规范人民法院审查刑事证据的工作,确保准确、公正地运用刑事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条 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查刑事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排除的证据外,其他证据都应当采纳。
(三)审查刑事证据,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地分析、认定。
(四)审查刑事证据,不受斯特朗原则的影响。
第二条 审查刑事证据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查刑事证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证据收集、调取、固定、审核、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三条 审查刑事证据的方法
人民法院审查刑事证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阅证。对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应当进行阅证。对视听资料,应当播放或者查看。
(二)质证。对证据收集、调取的过程进行质证。
(三)询问。对证人、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四)勘验、检查。对犯罪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
(五)检验、鉴定。对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条 审查刑事证据的标准
人民法院审查刑事证据,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审查,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第五条 排除非法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排除以下非法证据:
(一)违反法律规定收集、调取的证据;
(二)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
(三)违反法律规定使用他人提供的证据;
(四)未经过合法审查,直接采用他人提供的证据。
第六条 补强证据的要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不足或者证据证明力不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强证据。补强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源合法;
(二)客观、真实、完整;
(三)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
第七条 证据认定与采信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对于符合本解释规定的证据,应当予以采信。对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对于证据证明力不足的,可以采取措施补强证据或者调整案件事实。
第八条 审查犯罪事实与证据的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查犯罪事实时,应当结合证据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确凿、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犯罪成立。对于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继续搜集证据或者调整案件事实。
第九条 审查量刑情节与证据的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查量刑情节时,应当结合证据进行审查。对于量刑情节确凿、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依法确定量刑情节。对于量刑情节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继续搜集证据或者调整量刑情节。
第十条 审查非法证据的排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二)非法证据的来源、种类、数量;
(三)非法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影响。
第十一条 审查补强证据的要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证据不足或者证据证明力不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强证据。补强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最高院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司法解释 图1
(一)来源合法;
(二)客观、真实、完整;
(三)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
第十二条 审查证明力的评估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证据的来源、种类、数量;
(二)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三)证据的可靠性、可信度;
(四)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审查证据审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审查刑事证据,应当指定审查期限。审查期限自收到证据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完成。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总审查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十四条 审查证据审查的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审查刑事证据,应当制作审查笔录。审查笔录应当记载以下
(一)证据的来源、种类、数量;
(二)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三)证据的可靠性、可信度;
(四)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五)对证据审查的意见。
第十五条 效力与适用范围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工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