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与适用范围

作者:请赖上我! |

刑事证据的使用规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案件事实认定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关键环节。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材料或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这些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材料一旦被误用,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公或者程序违法。对哪些材料或情形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进行系统阐述,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五种主要情形

1. 未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获取。实践中常见的非法证据包括:

哪些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与适用范围 图1

哪些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与适用范围 图1

- 侦查人员未依法出示搜查证而进行搜查所获物品

-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监听、录音录像获取的视听资料

- 刑讯供或采用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

这些非法收集的证据不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可能构成程序违法,严重的将导致案件被撤销。

2. 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的材料

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只有那些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及其相关情节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不具有关联性的材料:

- 与案件无关的照片、视频片段

- 远距离目击证人的模糊记忆描述

- 不具备鉴真条件的物证复制品

这些不具备证明价值的材料即使在形式上符合证据要求,也无法对案件事实产生实质性影响。

3. 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中的特殊情形

虽然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是重要的司法证据类型,但以下情况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未依法通知当事人到场的勘验结果(除非确实无法通知)

-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

- 检材或者样本来源不明的鉴定意见

4. 物证、书证的提交要求

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规定,向法院提交物证、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原件优先原则(除非确实无法提供)

- 提供复印件时必须附带制作过程说明

- 不能当场核对实物的应提供鉴定意见或其他佐证材料

5. 书面审查意见书

在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可能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而未制作正式法律文书,这种情形通常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

- 审查意见本身不具备证明效力

-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 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合法证据形式

特殊情况下证据使用的限制

1. 未成年人证言的特殊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未依照上述程序获取的未成年人证言可能被排除。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规则

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相关材料只有在符合两个诉讼程序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 与刑事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性

- 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1. 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下列情况视为非法证据:

- 收集方法违反法定程序且导致严重后果

- 获取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 未履行必要审批程序

2. 排除非法证据后的案件处理

如果关键性非法证据被排除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定罪时,应当:

- 查找是否有其他补全证据的可能性

- 考虑是否需要重新调查取证

- 在确实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3. 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的区分

在具体案件中区分非法证据和合法证据应当重点关注:

- 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

- 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 收集过程是否存在违法情节

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案例分析

1. 故意杀人案中的勘验笔录问题

侦查机关在未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了现场勘查,尽管获取了重要物证,但因程序违法导致勘验结果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2. 网络诈骗案中的电子数据收集问题

机关在未采取必要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远程提取电子证据,导致部分数据真实性存疑,最终未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3.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瑕疵

涉案物品的司法鉴定因检材来源不明且鉴定人资质存在疑问而被法院排除,直接影响了案件定性。

与建议

通过对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情形的系统梳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证据收集和使用的法定程序。在办理刑事案件时:

1. 侦查机关应当特别注意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2. 法院对证据资格的审查应更加严格

哪些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与适用范围 图2

哪些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刑事证据排除规则与适用范围 图2

3. 律师等辩护人应当积极主张非法证据排除

未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建议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下方面:

- 各类特殊证据的具体使用规则

- 电子证据的鉴真标准

- 跨境取证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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