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种类之电子数据|下的法律挑战与应对

作者:怎忆初相逢 |

刑事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概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已全面迈入数字化时代。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刑事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等法律问题的各种材料。而“电子数据”则是指通过电子设备生成、存储、传输的数字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即时通讯记录、网页浏览痕迹、社交媒体互动等。

在传统的刑事证据分类体系中,主要将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几类。在互联网 时代背景下,电子数据凭借其生成快、存储多、传播广、易篡改等特点,逐渐发展成为一类独立的证据种类,并被明确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当前,电子数据已成为办理新型网络安全犯罪(如网络诈骗、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等)的核心证据。系统探讨刑事证据中的电子数据这一重要类别,分析其法律地位、基本特征、收集固定方法及审查判断规则,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建议。

刑事证据种类之电子数据|下的法律挑战与应对 图1

刑事证据种类之电子数据|下的法律挑战与应对 图1

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证据的法律定位

2.1 电子数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框架。

2.2 电子数据的基本特征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以下显着特点:

- 无形性:以电磁信号或计算机代码形式存在;

- 易变性:容易被篡改、删除或伪造;

- 依赖技术性: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和技术手段才能识别和提取;

- 海量性:存储容量大,信息密度高。

2.3 立法机关对电子数据的规制

我国不断完善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为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提供了基本遵循。《规定》从司法操作层面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规则。

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3.1 犯罪侦查中的电子数据运用

电子数据已成为犯罪侦查的重要突破口。

- 在网络诈骗案件中,通过分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通讯记录、银行流水信息(电子版)等电子数据,可以精准锁定嫌疑人;

-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通过对暗网(cyberpunk)交易记录的追踪,成功追查犯罪源头。

3.2 证据收集中的技术手段

随着区块链(block chain)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式不断创新。常见的电子数据收集方法包括:

- 远程勘验:通过网络监管设备实时提取在线数据;

刑事证据种类之电子数据|下的法律挑战与应对 图2

刑事证据种类之电子数据|下的法律挑战与应对 图2

- 镜像固定:对涉事电脑或创建完整磁盘镜像;

- HASH比对:通过数字验证文件真实性。

3.3 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以部门办理的“A台非法集资案”为例,承办机关通过对涉案台的服务器数据进行分析,提取了百万条交易记录,最终锁定了主要犯罪嫌疑人。该案的成功破获,充分展现了电子数据在犯罪侦查中的独特价值。

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证据的法律审查规则

4.1 真实性审查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其作为证据使用的基础要件。司法实践中,需重点审查:

- 数据生成和存储的技术环境是否可靠;

- 数据传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

- 数据提取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2 关联性规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只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在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审查中,需判断提取的数据内容是否与指控罪名存在直接或间接。

4.3 合法性保障

为防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触发,在收集和使用电子数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 必须持有合法手续(如搜查证、扣押清单)才能进行现场取证;

- 禁止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获取电子数据;

- 保护个人隐私权,避免过度采集。

构建完善的电子数据证据制度

5.1 完善立法体系

建议进一步细化《规定》内容,制定专门的《电子证据法》,涵盖数据分类、取证程序、存储标准等各个环节。

5.2 加强技术支撑

提升执法部门的科技装备水,推动电子证据实验室建设,培养专业化的技术调查官队伍。

5.3 提高司法认知

通过法官培训和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

5.4 健全监督机制

在数据提取、存储等环节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的未来发展

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也是法治进步的标志。我们需要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充分考虑技术因素和人权保护,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电子数据证据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数字时代下“科技服务于正义”,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双重目标。

(注:文中涉及的技术术语如“区块链”、“HASH比对”均采用其英文转写形式,以符合专业表述惯。)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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