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保存期限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
刑事诉讼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确定罪责的重要依据。对证据的保护和保存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证据保存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确保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刑事案件证据保存期限法律规定及实践应用 图1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证据的保存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据保存期限为 six months。自案件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院审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