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严格打击反对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作者:浪漫人生路 |

社会秩序是维护国家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石。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多变,一些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为了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这些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本文旨在对这些条款进行梳理和解读,以期为同行者和广大读者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

主要条款及修改内容

1.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网络危害行为

原条款: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网络危害行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将“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修改为“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严重破坏的”,将“情节严重”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

2.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投放网络危害物质

原条款:投放网络危害物质,危害公共信息网络,造成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将“造成后果”修改为“造成严重后果”,将“情节严重”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严格打击反对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严格打击反对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图1

3.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原条款: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情节严重”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

4. 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侵犯商标专用权

原条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将“情节严重”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

5.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一商业秘密破坏

原条款: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将“情节特别严重”修改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法律解读与实践应用

1. 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网络危害行为”,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危害行为是否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或者严重破坏。如造成严重破坏但未导致瘫痪,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九两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非刑法第二百九三条规定的“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网络危害行为罪”。

2.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投放网络危害物质”犯罪,实践中要关注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如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九两条规定的“破坏公共信息网络罪”,而非刑法第二百九④条规定的“投放网络危害物质罪”。

3. 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要注意区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而情节特别严重则是指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特别多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4. 对于《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要注意区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情节严重一般指侵权行为的情节较为恶劣,而情节特别严重则是指侵权行为的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5. 对于《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商业秘密破坏”犯罪,要注意区分行为是否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如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而非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商业秘密破坏罪”。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严格打击反对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的梳理和解读,相信可以为同行者和广大读者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形势变化,严格依法打击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为维护国家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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