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中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百六十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采用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但是,不得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该条的规定 purpose 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防止证据的非法获取和使用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该条明确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采用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侦查措施是指国家侦查机关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采取的依法进行侦查的措施。侦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冻结、搜查、扣押、查封等,这些措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法制。这些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该条强调“不得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非法获得的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如刑讯供、暴力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的证据。这些证据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不仅会导致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达到证明犯罪事实的目的,而且还会导致案件无法公正审理,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我国的法制秩序。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合法、合规地收集和使用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我们应该提供合法、准确的证据,避免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的法制秩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不仅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确保在刑事诉讼中合法、合规地收集和使用证据,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维护我国的法制秩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