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的法条解析与应用》

作者:莫负韶华 |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者犯罪事实往往存在疑问。为了准确地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机关通常会采用辨认的方式,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证人、犯罪现场物品等有关人员、物品的比对,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者犯罪事实。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辨认的规定较为详细,包括辨认的主体、对象、程序等方面。本文旨在解析《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的法条,并结合实际案例,探讨辨认的运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辨认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辨认的主体是机关或者检查机关。具体而言,机关负责侦查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存在疑问时,可以采用辨认的方式进行确认。检查机关负责对犯罪行为的证据进行核实,在需要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者犯罪事实时,也可以采用辨认的方式。

辨认的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辨认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证人、犯罪现场物品等。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是警方在侦查过程中需要确认身份的人员;证人是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后,与犯罪嫌疑人有联系的人员,可以作为辨认的对象;犯罪现场物品是犯罪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自然物品或者人工物品,可以作为辨认的对象。

辨认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辨认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辨认应当由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进行,其他机关不得进行辨认。

2. 辨认应当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进行,或者在犯罪嫌疑人的图像、照片或者生物特征等材料展示的进行。

3. 辨认应当由至少两名侦查人员或者检查人员参加,并在辨认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4. 辨认人应当向被辨认人表明身份,说明辨认的目的、程序等,不得在辨认过程中透露有关信息。

5. 辨认人应当对被辨认人或者物品进行实地观察,并在辨认笔录或者记录中说明观察结果。

6. 辨认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辨认时间。

辨认的运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 辨认的运用方法主要包括直接辨认和间接辨认。直接辨认是指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犯罪现场物品等进行辨认;间接辨认是指通过与其他人员、物品的比对,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者犯罪事实。在实际运用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辨认方法。

2. 在进行辨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辨认应当基于客观、真实、合法的原则进行,不得基于主观臆断或者个人偏见进行。

《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的法条解析与应用》 图1

《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的法条解析与应用》 图1

(2)辨认应当尊重被辨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使被辨认人作出错误辨认。

(3)辨认笔录或者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存在漏洞或者矛盾。

(4)辨认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辨认能力,对于辨认对象应当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刑事诉讼法》对辨认的规定较为详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的确认具有重要作用。在进行辨认时,应遵循合法、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辨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辨认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辨认能力,并在辨认过程中注意保护被辨认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辨认的规范和监督,可以更好地发挥辨认在犯罪侦查中的作用,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公民权益作出贡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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