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合议庭工作规程

作者:独与酒 |

总则

为规范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合议庭(以下简称“合议庭”)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合议庭的设立与组成

1. 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其中一名担任审判长。

2. 合议庭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律任职资格;(2)良好的一般认识能力;(3)公正、独立的公正判断能力;(4)能够胜任合议庭的工作。

3. 合议庭成员的产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通过严格的考试、面试等程序,选拔具备条件的审判员。

4. 合议庭成员的回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议庭的工作任务

1. 对刑事案件的事实、证据等进行全面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审判决定。

2. 对刑事案件的简化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 对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 对刑事诉讼中的鉴定、进行检查,并作出决定。

5. 对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合法、合规进行。

合议庭的工作程序

1. 合议庭在收到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审阅,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确定案件是否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

2. 合议庭成员应当分别阅读案件卷宗,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情况,并充分沟通、讨论,形成共识。

3. 审判长应当组织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作出调查笔录。

4. 合议庭成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情况,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合议庭工作规程 图1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合议庭工作规程 图1

5. 合议庭成员对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应当签署姓名,并注明不同意见。

其他事项

1. 合议庭成员应当遵守本规程,切实履行职责。

2. 合议庭成员应当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3. 合议庭成员应当接受上级法院对其工作的监督、检查。

4.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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