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规则全文》

作者:(猪猪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审判活动,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规则全文》。

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审判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刑事诉讼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审判刑事案件;

(三)公开、公正、公平地审理刑事案件;

(四)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法院职责

第四条 法院职责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负责。

第五条 审判程序

第五条 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

第六条 审判组织

第六条 审判组织

刑事诉讼审判组织分为: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第七条 审判长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规则全文》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规则全文》 图1

第七条 审判长的职责

审判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审判庭审判活动;

(二)维护审判秩序,指导、监督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的工作;

(三)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案件讨论,制定审判方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审判员的职责

第八条 审判员的职责

审判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案件审理,认真审理案件,独立发表意见,支持事实,公正司法;

(二)协助审判长维持审判秩序,指导、监督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的工作;

(三)参加案件讨论,制定审判方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助理审判员的职责

第九条 助理审判员的职责

助理审判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审判长和审判员参加案件审理,认真记录案件审理过程;

(二)配合审判长和审判员维持审判秩序,指导、监督书记员的工作;

(三)参与案件讨论,制定审判方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书记员职责

第十条 书记员职责

书记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记录案件审理过程,确保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

(二)协助审判长和审判员维持审判秩序,配合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的工作;

(三)负责案卷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审判程序

第十一条 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分为:庭前准备、庭上审理、法庭辩论、当庭笔录、裁判和陈述。

第十二条 庭前准备

第十二条 庭前准备

(一)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对案件进行审查,做好案件审理的准备工作;

(二)审判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制定审理方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被害人、刑事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前会议,告知其在庭前会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庭上审理

第十三条 庭上审理

(一)庭上审理是刑事诉讼审判的重要环节,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审理案件,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证人的陈述和意见;

(二)审判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辩护人、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的诉讼权利;

(三)审判人员应当合法、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公正性。

第十四条 法庭辩论

第十四条 法庭辩论

(一)法庭辩论是刑事诉讼审判的重要环节,审判人员、当事人、辩护人、证人应当参加法庭辩论;

(二)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辩护人、证人应当依法陈述事实、理由和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

(三)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证人的陈述和意见,保障其合法的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当庭笔录

第十五条 当庭笔录

(一)当庭笔录是刑事诉讼审判的重要材料,记录了案件审理的过程和内容;

(二)当庭笔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案件审理的过程和内容,包括当事人、辩护人、证人的陈述、意见和辩论内容;

(三)审判人员应当审查当庭笔录,确保其合法、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裁判

第十六条 裁判

(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应当合法、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判作出之日起,通知当事人、辩护人、证人。

第十七条 陈述

第十七条 陈述

(一)陈述是刑事诉讼审判的重要环节,审判人员、当事人、辩护人、证人应当参加陈述;

(二)在陈述中,当事人、辩护人、证人应当对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和陈述;

(三)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证人的陈述,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公正性。

第十八条 审判监督

第十八条 审判监督

(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提出的人民院补充审理或者重新审理;

(三)审判人员对刑事诉讼审判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效力

第十九条 效力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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