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的规定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公安机的职责和权限
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的查询、自由的限制、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均由公安机关执行。
2. 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审判程序的监督。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审判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对刑事诉讼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诉讼的执行,对判决、裁定、决定、命令执行,对缓刑、假释、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措施执行。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 分工负责原则。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预审、审查、执行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 互相配合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刑事诉讼。
3. 法律监督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的规定 图1
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
1. 侦查程序。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 审查程序。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 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应当依法进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 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命令执行,对缓刑、假释、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措施执行。
其他事项
1. 公安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公安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应当依法进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协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刑事诉讼。
3. 法律适用。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4. 法律解释。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问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