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
目录
总则
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
审判程序
执行程序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 (2020 年 1 月 1 日)
章 总则
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以及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解释和补充。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中的犯罪行为进行监督,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审查、起诉、审判、执行。
审查批捕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聘请的律师或者法定代理人对审查意见提出申诉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聘请的律师或者法定代理人。
审查起诉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聘请的律师或者法定代理人。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聘请的律师或者法定代理人对起诉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 图1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证据、犯罪动机、犯罪方法等进行调查。
审判程序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应当由审判长主持,并与被告人及其聘请的律师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
第十四条 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当充分行使辩护权利,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者罪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并通知被告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犯罪分子。
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依法执行。
第十七条 刑罚的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依法交付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判决或者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可以在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