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9年修订)》全文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刑事诉讼的合法性、效率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刑诉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9年修订)》全文 图1
刑事诉讼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尊重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自由和的人格尊严。
(二)合法、自愿、有据。刑事诉讼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刑讯供等手段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或者承认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愿认罪或者不认罪,并有权要求使用自己的语言进行陈述和辩护。
(三)独立审判。刑事诉讼应依法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应依法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等对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侦查。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侦查,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查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二)提起诉讼。侦查机关应当将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审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判,依法作出判决。
(四)执行。判决执行前,被判决宣告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交付执行。对判决执行的执行机关,执行人员应当依法执行判决。
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
(一)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构成包括以下要素:
(1)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
(2)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为犯罪对象的对象。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故意或者过失。
(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
(二)犯罪形态。犯罪形态是指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具体形式。犯罪形态包括以下几种:
(1)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自身原因或者外在因素未能得逞。
(2)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自身原因或者外在因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3)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为犯罪制造了条件,但由于自身原因或者外在因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刑事辩护
(一)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依法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二)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侦查、审判机关的侦查、审判活动进行陈述和质证,有权要求提供、调取、查阅与犯罪有关的各种材料。
(三)辩护律师的职责。辩护律师的职责包括:
(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提出辩护意见;
(2)向人民法院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辩护;
(3)在审判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翻译;
(4)其他合法的辩护职责。
刑事执行
(一)执行。判决执行前,被判决宣告刑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交付执行。对判决执行的执行机关,执行人员应当依法执行判决。
(二)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包括:
(1)交付执行。对判决宣告刑的犯罪分子,执行机关应当交付执行。
(2)交付执行的场所。交付执行的场所可以是监狱、看守所或者其他执行场所。
(3)执行期限。执行期限是指判决宣告后,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判决的时间期限。
(4)执行。执行包括:
(1)直接执行。执行机关可以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执行;
(2)指定执行。执行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其他执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执行。
(三)执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判决执行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9年修订)》全文如上所述,它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刑事辩护以及刑事执行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