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5条二款解读与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的法律。刑事诉讼法第155条二款,是关于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规定,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刑事诉讼法第155条二款进行解读和应用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二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或者认为对与自己有关的情节在诉讼程序上没有得到充分的辩论和调查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二款的解读
1. 该条款赋予了当事人对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对法院的认定,包括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认定,如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审理。
2. 该条款赋予了当事人对与自己有关的情节在诉讼程序上得到充分辩论和调查的权利。当事人认为自己在诉讼程序上没有得到充分的辩论和调查,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审理。
3. 该条款规定了申请重新审理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或者认为与自己有关的情节在诉讼程序上没有得到充分的辩论和调查的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二款的應用
1.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或者认为对与自己有关的情节在诉讼程序上没有得到充分的辩论和调查的,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审理。
2. 当事人申请重新审理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对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或者证明自己在诉讼程序上没有得到充分的辩论和调查。
3.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是否同意重新审理。如果同意重新审理,法院应当安排重新审理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55条二款解读与应用》 图1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二款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该条款的解读和应用,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