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8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规范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现就《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取证
1. 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时,应当尊重人权,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侦查措施,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
2. 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权申请律师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等。
3. 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合法、有效的手段,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强制收集证据。
审判
1. 审判机关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被告人有权选择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并有权提起上诉。
2. 审判机关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审判机关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应当公开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允许公众旁听。
执行
1. 执行机关在执行刑事判决时,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判决书中没有规定执行措施的,执行机关不得擅自作出执行措施。
2. 执行机关在执行刑事判决时,应当依据判决书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对于判决书中规定财产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执行。
3. 执行机关在执行刑事判决时,应当尊重人权,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其他
1. 各级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2. 各级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相互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3. 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侵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破坏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84的补充规定,旨在规范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希望各级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配合,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84: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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