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二十七条的规定与实践应用》

作者:蘸点软妹酱 |

《刑事诉讼法:二十七条的规定与实践应用》 图1

《刑事诉讼法:二十七条的规定与实践应用》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核心法律,其条款的规定与实践应用对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围绕《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与实践应用展开论述,旨在通过对该条款的解读,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借鉴。

二十七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采用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但是,不得使用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该条款主要涉及证据的收集和使用问题。

(一)可以使用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

侦查措施是指国家侦查机关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等 information,采取的依法进行侦查的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采用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 侦查措施的合法性。侦查措施必须依法进行,且必须经过合法授权。在合法授权范围内,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侦查措施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国家法治而采取的必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决定了其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侦查措施的及时性。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危害性,及时采取侦查措施有利于制止犯罪行为,防止犯罪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措施的及时性决定了其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 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具备法律效力,才能作为定案、量刑的依据。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 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可能存在偏见、误导。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可能受到犯罪嫌疑人的积极配合、坦白,或者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供述等影响,存在偏见、误导,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 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容易导致冤假错案。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可能由于采用的方法、手段不合法,存在取证的非法性、不规范性,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可能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得证据,确保司法公正。

二十七条的规定与实践应用

《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与实践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侦查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侦查措施,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侦查措施,收集合法、有效的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等信息,侦查机关应当通过合法授权、合法手段进行侦查,确保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及时性。侦查机关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固定、保管、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性,防止证据的流失、篡改、损毁等情况发生,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证据,排除非法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证据,对非法获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确保司法公正。

(三)辩护律师可以依法申请收集、使用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可以依法申请收集、使用证据。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在收集、使用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

《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与实践应用是确保我国刑事诉讼合法性、公正性、及时性的重要法律依据。通过对该条款的解读,可以指导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效率性,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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