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规定的理解和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关于证明的规定,为刑事诉讼中证明的基本原则、证明方法、证明期限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旨在对《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关于证明的规定进行深入理解和应用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证明的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量刑适当。事实清楚,即案件事实真相清楚,证据确实,即证据真实可靠,量刑适当,即刑罚与犯罪事实和性质相称。这是刑事诉讼中证明的基本要求,也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
(二) 重证据优先于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可靠性优先于证据的数量。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以有确凿证据支持的犯罪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三) 排除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任何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在案件依据之外。即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或量刑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规定的理解和应用》 图1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及其它证据,应当分别收集、保存,不得混合。
证明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一) 举证。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律师、诉讼代理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由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核实和采纳。
(二) 质证。即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以证明证据在诉讼中的可信度。
(三) 调查。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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