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总则
章 总则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 client的合法权益,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顺利进行为目的。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刑事诉讼活动的各种案件。
第三条 刑事诉讼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辩护权和言论自由。
第四条 刑事诉讼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实行罪行輕重的不同處理。
第五条 刑事诉讼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第六条 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等依法进行,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的原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刑事诉讼机关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全国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条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辩护权和言论自由。
第二条 刑事诉讼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实行罪行輕重的不同處理。
第三条 刑事诉讼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第四条 刑事诉讼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辩护权和言论自由。
第五条 刑事诉讼应当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的原则。
第六条 刑事诉讼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刑事诉讼的程序
节 侦查
条 侦查是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
第二条 侦查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辩护权和言论自由。
第三条 侦查机关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等,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
第四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侦查过程记明,并应当保存相关证据。
审判
条 审判是人民法院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工作。
第二条 审判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辩护权和言论自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行为、证据、犯罪嫌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进行审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执行
条 执行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和命令的执行工作。
第二条 执行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辩护权和言论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总则 图1
监督
条 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监督。
第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犯罪嫌疑、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等,进行监督。
附则
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刑事诉讼活动的各种案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刑事诉讼机关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全国刑事诉讼活动。
第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