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下传闻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路径

作者:Girl |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规范,其每一次修改都引发广泛的关注。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传闻证据”这一概念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部门讨论的热点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订,但对于“传闻证据”的相关规定仍然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难以统一适用。结合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探讨传闻证据规则在当前法治实践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现行刑事诉讼法下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

1979年我国首部《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尽管经过数次修改,但关于“传闻证据”的相关规定始终未能得到系统明确的规定。直至2018年最新一轮修订,虽然在个别条款中涉及了证人出庭作证、鉴定意见的采纳等问题,但这些规定更多是针对特定类型的证据,而非对传闻证据进行整体规范。

在当前《刑事诉讼法》中,仅有少量条款与“传闻证据”相关。《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虽然这一条款体现了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但其核心在于强化鉴定人的责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传闻证据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下传闻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路径 图1

新刑事诉讼法下传闻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路径 图1

《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91条也规定了对证人证言的处理方式:“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与传闻证据规则相比,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仍有明显差异。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传闻证据”的规定仍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既缺乏明确的概念界定,也未能构建起完整的规则体系。这种立法现状不仅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也为部分争议案件提供了模糊的裁判空间。

实践中传闻证据问题凸显

1. 证人出庭率低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被害人不敢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由于证人的安全、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未能亲自到庭作证,而只能通过此前的陈述笔录作为证据使用。

2. 证据真实性存疑

由于证人未出庭接受询问,法官无法直接观察证人的言态、表情等微观细节,难以判断证词的真实性。这种情况下,书面陈述的可信度往往受到质疑。

3. 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在一些复杂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多方利益的案件,传闻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走向。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法官不得不在法律适用上进行“自由裁量”,甚至可能产生主观偏见。

新刑事诉讼法下传闻证据规则的完善路径

新刑事诉讼法下传闻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路径 图2

新刑事诉讼法下传闻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路径 图2

1. 明确“传闻证据”的界定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对“传闻证据”给出明确的定义。建议在未来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有关“传闻证据”的基本概念,并对其适用范围作出清晰的规定。

2. 建立分类处理机制

不同的传闻证据可能具有不同的特性,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等类型化形式。可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不同类型传闻证据的采信标准进行区分规定。

3. 强化证人保护制度

在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的现象与证人保护力度不足密切相关。应当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尤其是增加对遭受打击报复的证人的事后追责条款。

4. 严格传闻证据的审查程序

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引入“证据听证制度”,对传闻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要求控辩双方充分举证和辩论。对于关键性的传闻证据,必须由法官作出详细的心证说明。

5. 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指引

通过对司法解释的形式,为法官在处理传闻证据时提供更具体的操作指南。在判定传闻证据是否采信时,应当综合考量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等因素。

“传闻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程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和效率。尽管当前《刑事诉讼法》在某些方面已经有所突破,但距离真正完善的法治体系仍有一定差距。未来应当通过立法修改、司法实践积累和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等多方面努力,推动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在此过程中,我们既要借鉴国际通行的有益经验,又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创新,确保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与实践效果。只有这样,“传闻证据”才能在法治实践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更大力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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