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解读与实践
以下为概述: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职责。根据该条规定,辩护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辩护,提出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也可以对证据、证明方法、量刑情节等进行辩护。在实践中,辩护人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辩护人可以查阅、收集、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照片、录音、录像等。辩护人可以使用这些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辩护,提出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
辩护人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辩护人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证据不合法,法院应当排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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