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处重要修改!刑事诉讼案件法律制度迎来重大调整
刑事诉讼案件法律制度迎来重大调整——23处重要修改
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案件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直备受关注。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对刑事诉讼案件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共推出了23处重要修改。对这23处修改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刑事诉讼案件法律制度的重要调整
1.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8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不等同于犯罪,但是可以减轻处罚:(一)情节轻微的;(二)犯罪情节较轻的;(三)犯罪情节较重的;(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条调整为:“犯罪分子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不等同于犯罪,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情节轻微的;(二)犯罪情节较轻的;(三)犯罪情节较重的;(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2.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41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二)犯罪情节较重的,可以免除处罚;(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调整为:“对于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情节较重的,可以免除处罚;(三)情节特别严重的,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62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主动投案自首的;(二)积极分子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调整为:“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自动投案自首的;(二)犯罪后自首的;(三)在犯罪过程中立功的;(四)其他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悔过或者消除犯罪影响的。”
4.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72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延期审判:(一)涉及重大复杂的;(二)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三)需要采取措施保障犯罪分子的人身安全或者避免其他人身危险。”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调整为:“对于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延期审判或者 Conducting trial:……”
5.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351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351条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重大利益等的案件,除外。”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51条调整为:“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重大利益等的案件外,应当经过院长决定或者机关决定。”
6.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357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357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采用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对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应当依法进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57条调整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采用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对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
7.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365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36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65条调整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限制自由的措施。”
8.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385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385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犯罪情节较重的;(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85条调整为:“对于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401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401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01条调整为:“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10.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465条
23处重要修改!刑事诉讼案件法律制度迎来重大调整 图1
原刑事诉讼法第465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审判人员应当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建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465条调整为:“对于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审判人员可以依法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建议。”
11.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505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505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05条调整为:“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12.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547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547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47条调整为:“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13.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551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551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51条调整为:“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14.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566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566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66条调整为:“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15.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571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571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71条调整为:“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16.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580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580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80条调整为:“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17.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585条
原刑事诉讼法第585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85条调整为:“审判人员对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轻信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应当run 处或者减轻处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