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三款理解和适用探讨》

作者:苟活于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三款的理解和适用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三款规定:“用作证据的非法获得的物证、书证,应当排除在案件依据之外。”这一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法律工作者,本文旨在对此条款进行深入理解和适用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理解和适用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三款理解和适用探讨》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三款理解和适用探讨》 图1

1.非法获得的物证、书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获得的物证、书证应当排除在案件依据之外。这一原则的设立旨在保护人权、维护公正,防止执法过程中出现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对于行政机关、侦查机关等执法部门而言,收集和使用证据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获得的物证、书证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否违法;(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只要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之一,非法获得的物证、书证就被视为应当排除在案件依据之外。

3.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获得的物证、书证,应当依法排除。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审查证据合法性: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证据的合法性;(2)发现问题: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标注;(3)要求整改:对于存在问题的证据,应当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4)重新审查:整改结束后,重新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确保排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5)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排除的证据进行说明,并说明排除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理解和运用这一条款,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法律工作者应当对此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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