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一百六十六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姓名、、委托事项等内容。委托书应当由被告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辩护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一百六十六条 图1
(二)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可以查阅、复制案件卷宗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三)辩护人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通信。
(四)辩护人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 meeting其他辩护人。
(五)在 trial 上,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并提出了辩护意见和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辩护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应当尽职尽责,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服务。
(二)辩护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人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遵守人民法院的秩序。
(四)辩护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据和材料。
(五)辩护人不得泄露案件情况和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不得为被告人提供非法的帮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有权享有辩护权,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并有权在诉讼中提出辩护意见和证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