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据证明力探究与实践》
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其证明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对于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本文旨在探究《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和实践应用,以期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和判断提供参考和借鉴。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证明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中。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经审查认为真实、合法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供述;(二)与犯罪无关的证据;(三)存在疑点的证据;(四)无法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证明力有很高的要求。证据必须经过审查,认为真实、合法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一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供述、与犯罪无关的证据、存在疑点的证据以及无法与犯罪有关的证据等。这些规定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和判断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证明力实践应用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是非常重要的。下面从几个方面介绍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证明力实践应用的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证据证明力探究与实践》 图1
(一)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体现。证据的审查和判断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内容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只有经过审查和判断,才能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也是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证明力实践应用的重要环节。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