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贷款诈骗犯罪及其刑事判决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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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犯罪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业务日益增多,贷款诈骗犯罪也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通过一个具体的贷款诈骗犯罪案例,对贷款诈骗犯罪进行深入剖析,并对其刑事判决书进行解析,以期提高法律工作者和广大公众对贷款诈骗犯罪的认识,从而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案例概述

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因资金紧张,在未经银行贷款审批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查找贷款信息,并结识了某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某在了解该公司贷款条件后,以需要支付砍头息、保证金等为由,向该公司申请贷款。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在审核张某某的贷款申请后,将部分款项放款至张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张某某在获得贷款后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将贷款资金用于个人挥霍。

犯罪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以虚构的的事实或者使用的虚假信用为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二)m级以下的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采用虚构事实和使用的虚假信用手段,向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并未经审批将部分款项放款至指定银行账户。张某某在获得贷款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将贷款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犯罪。

刑法案例:贷款诈骗犯罪及其刑事判决书解析 图1

刑法案例:贷款诈骗犯罪及其刑事判决书解析 图1

刑事判决书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由审理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犯贷款诈骗罪,情节严重,具有重要社会危害性。审理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人张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非法所得,并依法处置。

在本案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金融秩序,故对其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审理法院也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审理和分析,认为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

贷款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其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通过对本案例的剖析和刑事判决书的解析,我们贷款诈骗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手段多样化,被告人采用虚假信用、虚构事实等手段,使得受害者难以识别;(2)犯罪隐蔽性较强,被告人往往利用金融机构的漏洞和便捷的贷款渠道,进行非法活动;(3)犯罪收益较高,被告人往往能够获得大量的贷款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和非法活动。

为了预防和打击贷款诈骗犯罪,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款审批的规范性和严谨性,提高贷款审核的标准和要求,防止贷款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广大公众也应当提高防范意识,对于涉及贷款、金融业务的咨询和联系,应当谨慎对待,防止上当受骗。对于贷款诈骗犯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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