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言辞证据的规定与运用》

作者:心葬深海 |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形式,言辞证据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言辞证据的规定与运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旨在确保诉讼参与各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言辞证据,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言辞证据的定义与种类

言辞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人和其他人员用口头方式表达的意见、陈述和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言辞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这是最常用的言辞证据,包括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和对罪行的原因、后果的陈述。

2. 证人的陈述。证人是指对案件有了解或者认识的人,包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目击证人、 complementary witnesses以及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人员。

3. 其他人员的陈述。其他人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人员,如家庭成员、朋友、同事等。

4.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是对犯罪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后,由侦查人员制作的书面记录,用于记录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的书证、物证等。

5. 技术证据。包括痕迹、语音、图像等技术分析。

言辞证据的规定与运用

1. 言辞证据的规定

(1)证据的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言辞证据必须以口头方式陈述,并作书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言辞证据的规定与运用》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言辞证据的规定与运用》 图1

(2)证据的收集与提取。侦查机关、审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言辞证据的收集与提取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

(3)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对言辞证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一起审查,认定其证明力。

2. 言辞证据的运用

(1)调查与询问。侦查机关、审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其他人员,应当进行调查和询问,获取言辞证据。

(2)举证与质证。当事人双方对言辞证据应当进行举证和质证,以证明其证明力。

(3)鉴定与评估。对于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言辞证据,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

言辞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规定与运用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言辞证据的规定较为详细,为正确运用言辞证据提供了依据。只有依法规范言辞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才能充分发挥言辞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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