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司法实践视角下的告知问题探讨

作者:heart |

随着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施行,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创新,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项旨在快速、高效解决小额民事纠纷的特别程序,因其一审终审、诉讼成本低等特性,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减轻当事人讼累方面具有显着优势。

在司法实践中,围绕"小额诉讼程序是否需要向当事人告知"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案例以及理论研究成果,对此进行系统探讨。

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小额诉讼程序是新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特别程序制度,其主要适用范围为争议金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审终审制: 当事人不服判决不得上诉

小额诉讼程序|司法实践视角下的告知问题探讨 图1

小额诉讼程序|司法实践视角下的告知问题探讨 图1

审理期限短: 从立案到结案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诉讼成本低: 适用简易收费办法

法官职权主义色彩浓厚

司法实践中,这项新制度的推行面临一些具体问题。:

某基层法院在2019年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567件,其中因当事人未获及时充分告知而导致程序异议的有86件。

司法实践中关于告知义务的不同观点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于是否需要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存在以下主要观点:

必须告知说:认为法院应当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因为这关系到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实现。特别是在可能影响当事人程序权益的重大事项上,法院更应确保当事人知情。

无需告知说:主张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是基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属于"可推定事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可以直接决定适用,而不必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告知。

选择告知说:认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告知方式和内容。在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中可以简化告知程序;但对于可能引发较大利益受损的案件,则需要充分告知并获得当事人确认。

这些不同观点直接影响着司法实践的操作标准。以某中级法院辖区为例:

2019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有75%的案件法院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告知措施。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相关案例和实践数据的分析,当前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环节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告知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告知的内容、方式和时机把握不一。有的案件只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而没有特别说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的则进行了口头告知,未形成文字记录。

告知有效性不足。部分法院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告知内容过于简单,未能让当事人充分理解相关后果。仅告知案件将快速审理,却未提及一审终审的法律后果。

程序异议频发。由于告知不充分或不及时,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后,当事人以"未经充分告知"为由提出异议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既增加了司法成本,也影响了审判效率。

统计数据表明:

2018-2020年间,因告知问题引发的程序异议案件年均率达到25.7%。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告知制度的路径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小额诉讼程序告知工作:

建立统一的告知标准。最高法院应当制定明确具体的告知指导性意见,规定告知的内容、形式和时机等基本要求。

小额诉讼程序|司法实践视角下的告知问题探讨 图2

小额诉讼程序|司法实践视角下的告知问题探讨 图2

创新告知方式方法。可以采取书面告知 口头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并制作《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确保告知内容全面具体。

加强当事人知情权保障。在立案环节,向当事人详细释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及适用条件,征询其意见并记录在案。

强化法官释法答疑职责。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官应当再次向当事人说明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并解答相关疑问。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

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告知意识和能力。

建立健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制度,既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这项司法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当前,最高法院正在着手制定《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建议将小额诉讼程序的告知义务作为重点内容予以规范。

随着《民诉法》的进一步完善以及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相信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将更加规范透明,更好地发挥其服务大局、方便群众的功能作用。 (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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