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与完善

作者:沉沦 |

何谓监视强制措施?法律如何界定?

在当代刑事诉讼制度中,"监视强制措施"是一项介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既能够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又能尽可能减少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

从法律术语的角度来看,监视居住具有以下特征:适用主体包括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其适用对象是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适用期间,嫌疑人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不必物理性地羁押在看守所等场所;采取这一措施必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嫌疑人及其家属告知具体规定。

监视强制措施作为一项制度设计,体现了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打击犯罪与保障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配套机制不完善,导致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引发学界对这一制度存废问题的广泛讨论。

监视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与完善 图1

监视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与完善 图1

我国监视强制措施的适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适用现状

根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统计数据,在近年来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监视居住措施的实际应用比例相对较低。以检察机关为例,2023年度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50件,其中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仅占约8%。

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First, 司法机关更倾向于直接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认为这些措施更能保证案件侦查效率;Second, 机关普遍担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能导致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等不利后果;Third, 在实践中,适用监视居住需要更多的监督成本和保障机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人权保障不足:在实际操作中,"人盯人"式的监控方式容易对嫌疑人的正常生活造成过度影响,甚至出现侵犯隐私的情形。

2. 适用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在适用监视居住条件时掌握的标准存在差异,影响了这一措施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3. 配套机制缺失: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难以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度性。

完善监视强制措施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一)建立司法审查机制

1. 引入法院参与监视居住的审查和批准程序。这有助于从制度上保证这一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合法性。

2. 设立专门的法官监督小组,对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明确适用条件与范围

1. 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具体解释和细化,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宽或过严的现象。

2. 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操作细则,减少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自由裁量空间。

(三)强化人权保障措施

1. 规定具体的执行方式和监督程序,防止对嫌疑人人权的不当侵犯。规定监控设备使用范围,禁止在嫌疑人非公共场所活动期间进行实时监控。

2. 建立完善的职业化监管队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工作。

(四)建立定期评估制度

1. 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由检察机关或法院组织听证会,听取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如果必要,可以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 对于已经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案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审查是否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

监视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与完善 图2

监视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与完善 图2

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监视强制措施既关系到打击犯罪的实际效果,又关乎嫌疑人基本的保障。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明确适用条件和范围、强化保障措施等途径,可以在保证侦查效率的更好地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目标的重要表现。

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需要特别注意遵循"比则",即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强度应当与案件具体情况相适应,既不能过度干预公民自由,也不能放纵犯罪分子。只有在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发挥监视强制措施的独特价值作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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