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依照本法第管辖规定。
然对于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我国又不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方。对于犯罪地的认定,由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犯罪地 exclusive jurisdiction,犯罪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管辖。”
上述法律条文,虽然有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但仍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有鉴于此,六部委于年月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期对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两个方面来确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方,而犯罪结果发生地则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发生的地方。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 图1
在确定管辖问题时,犯罪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是,如犯罪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不便管辖,或者犯罪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已经管辖,那么犯罪结果发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则具有管辖权。
《关于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还规定,在跨行政区划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地所在地的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有权管辖。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地所在地的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也有权管辖。
《关于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的发布,对于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明确了管辖权的归属,也使得在同一行政区划内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地所在地的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具有优先管辖权,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司法公正。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