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审稿|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与争议
作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经过多次审议和修改,其每一次案的提出都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23年,《刑诉法修正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正稿")的提交,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革新。
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述:
1. 缺席审判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2. 本次修正稿对缺席审判制度的重大调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审稿|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与争议 图1
3. 相关争议与完善建议。
缺席审判制度的历史发展
缺席审判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但现代意义上的缺席审判制度确立于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法国。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缺席审判的规定出台于反腐败追逃追赃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其立法初衷是为了适应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实际需要。
从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案)》首次提请审议至今,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经历了逐步扩大的过程。这一制度创新不仅体现了法治建设的进步,也展现了依法治国、严格反腐的决心。
随着实践的推进,该制度在适用范围、程序设置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次二审稿对这些问题做出了重要回应,也在若干关键领域进行了深化和完善。
一 | 缺席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现行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缺席审判主要适用于三类案件:
1. 贿赂犯罪;
2. 恐怖活动犯罪;
3. 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现行法律对缺席审判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包括被告人外逃、无法到庭等情形。为了保障,法律规定应当履行送达程序,并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二)本次修正稿的核心调整
1. 扩大适用范围
修正稿将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从"贿赂犯罪"扩展至"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一规定体现了反腐败斗争与维护国家安全并重的立法思路,也回应了实践中对其他类型重大犯罪案件缺席审判的需求。
2. 程序保障的强化
修正稿增加了关于送达和通知义务的规定。根据案,法院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方式,将起诉书副本、上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或提出异议。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因程序瑕疵导致的申诉信访问题。
3. 缺席审判后的权利恢复机制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审稿|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与争议 图2
修正稿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在判决后重新到案时的权利保障措施,包括可以申请恢复审理和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发表意见等。
二 | 争议与实践中的难点
(一)扩大适用范围的问题
1. 法律统一性问题
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法律后果在实体法上存在差异。将二者同等对待可能引发法律适用上的不均衡。
2. 国际协调难题
缺席审判涉及跨境司法协作,在引渡、证据采纳等方面面临复杂的国际问题。个别国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设置障碍。
(二)程序保障的局限性
1. 送达义务的实际履行难度
在一些外逃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居住地不明确,导致送达程序难以完成。
2. 辩护权的保障不足
实践中,部分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这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缺席审判条件,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何界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概念仍存在争议。不同地区法院对此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影响适用的一致性。
三 | 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
1. 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具体类型进行列举式规定;
2. 对于适用范围的扩大,应当充分考虑与国际法律体系的衔接;
(二)强化程序保障措施
1. 设立专门的风险评估机制,确保送达程序的有效履行;
2. 建议设立专项法律援助基金,为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三)完善权利恢复机制
建议在被告重新到案后,允许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并给予充分的举证和答辩机会。
四 | 法治进步的方向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审稿》的提交,标志着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建设迈向新阶段。这一制度的完善不仅服务于反腐败追逃的实际需要,也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任何法律的修订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我们需要继续关注该制度运行中的新问题,并及时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实践加以解决。只有不断经验、完善机制,才能确保这一重要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这场法治进步的征程中,我们既要保持改革的决心,也要秉持审慎的态度,以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