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刑事诉讼总论:历史、制度与实践》

作者:岁月之沉淀 |

澳门,作为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其法律体系既包括中国内地的法律,又包括澳门本地的法律。在澳门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围绕澳门刑事诉讼的总论,从历史、制度和实践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澳门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历史背景

《澳门刑事诉讼总论:历史、制度与实践》 图1

《刑事诉讼总论:历史、制度与实践》 图1

作为葡萄牙在中国大陆的租借地,其刑事法律制度历史悠久,可追溯至1553年《 Macau-Portugal Dictionary》中关于的最早记载。1553年至1888年,一直处于葡萄牙殖民统治之下,其刑事法律制度受葡萄牙法律的影响,形成了以葡萄牙法律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法律体系。

1888年,中葡《条约》签订后,被迫割让给中国。根据《条约》,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法律体系也开始受到中国法律的影响。1925年,葡萄牙在设立葡萄牙化,对的刑事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使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葡萄牙的法律体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行政区宣告,其刑事法律制度受到中国内地的法律影响,特别行政区的刑事法律制度也开始与中国内地的刑事法律制度进行融合。

制度特点

1. 法律体系:特别行政区的刑事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基础,根据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刑事法律制度》和《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刑事法律体系。

2. 犯罪构成:刑事法律制度采用犯罪构成主义,强调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的结合,要求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认定。

3. 刑罚体系:刑事法律制度采用了以刑罚为主、预防和教育为辅的刑罚体系,强调对罪犯的预防和教育,以实现犯罪预防和教育社会化。

4. 司法体制:特别行政区采用了“一元两制”的司法体制,即在半岛和香港地区实行香港法律制度,在特别行政区实行法律制度。

实践现状

1. 侦查:特别行政区采用了侦查为主、起诉为辅的侦查模式,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侦查犯罪、收集证据、保护证人等。

2. 起诉:特别行政区采用了审查主义起诉制度,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审查起诉的权利,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自行起诉。

3. 审判:特别行政区采用了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模式,即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公正审判。

4. 执行:特别行政区采用了以执行为主、预防为辅的执行模式,即执行庭负责对罪犯的刑罚执行,通过社区服务、教育等方式预防犯罪的发生。

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其刑事法律制度既包括葡萄牙语法律的内容,又包括中国内地的法律的内容,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刑事法律体系。在实践过程中,特别行政区采用了侦查为主、起诉为辅的侦查模式,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模式,以及以执行为主、预防为辅的执行模式。这些特点体现了特别行政区刑事司法制度的特色,为维护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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