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职务侵占罪与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作者:邪念 |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背景下,经济犯罪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其中滥用职权类犯罪尤为突出。作为经济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滥用职务侵占罪因其涉及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特征,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引发了诸多理论与实务问题。从该罪名的法律适用现状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探讨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若干争议焦点,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论滥用职务侵占罪与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图1

论滥用职务侵占罪与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图1

滥用职务侵占罪的基本界定

(一)概念解析

滥用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以手段骗取国家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构成滥用职务侵占罪。

(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

实践中对“滥用职权”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部分观点认为“滥用职权”仅指超越权限的行为;也有观点主张应包括玩忽职守等不作为的情形。这种认识差异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与量刑结果。

典型案例分析:

- 国土局副局长李,伙同开发商王,违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从中收受巨额贿赂案。

刑事诉讼中滥用职务侵占罪的程序适用

(一)管辖问题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滥用职权类犯罪的管辖原则。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行使公权力的主体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作案时的主从犯认定问题。

(二)证据标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辦理該罪名案件需要严格把握证明标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故意的认定

2. 客观行为的取证

3. 犯罪数额的计算

滥用职务侵占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

(一)同类罪名的区别

与受贿罪、贪污罪等相近罪名相比,该罪有其特殊的法律构成要件。

-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 犯罪客体: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二)法条竞合问题

在办理案件时需要注意的是滥用职权与其它相关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国家工作人员既收受他人财物,又滥用职权帮助对方谋取利益,需要准确适用法律条款。

刑事诉讼中特殊程序的应用

(一)调查取证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办理该类案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利义务告知

2. 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3. 可否抗辩事由的审查

(二)职务犯罪案件特殊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滥用职权的刑事诉讼案件通常会经过以下特别程序:

- 案件线索移送程序

-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

- 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适用

相关典型案例评析

(一)建设局局长张受贿案

本案中,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收受承包商贿赂,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法院最终以滥用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充分体现了该罪名的法律适用特点。

(二)李与王共同贪污案

此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犯关系认定,以及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通过该案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对于准确量刑的重要性。

完善滥用职务侵占罪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法律适用层面的建议

1. 明确“滥用职权”的界定标准

2. 细化相关共犯条款的规定

3. 完善法条竞合情况下的处理规则

(二)程序设置方面的建议

4. 建立更加科学的权利告知机制

5. 完善职务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

6. 明确宽严相济政策的操作指引

论滥用职务侵占罪与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图2

论滥用职务侵占罪与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图2

滥用职权类犯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现象的重要表现形式,严重影响了公共利益治生态。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法律适用人员需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确保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相信通过对滥用职务侵占罪及其刑事诉讼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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