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证人询问程序的法律规定与实务分析

作者:谴责 |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环节。而作为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证言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直是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关注的重点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证人询问程序的法律规定与实务分析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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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这一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应运而生。该条款对询问证人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围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适用仍存在诸多争议与探讨的空间。

从法律条文的解读、实务中的具体应用以及相关问题的探讨等多个角度,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进行深入分析,力求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概述

(一)条文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证人询问程序的法律规定与实务分析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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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询问证人前,侦查人员应当向其说明权利义务,并制作笔录。”

这一条款明确了询问证人的基本程序:必须由侦查人员主持;在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整个过程需要制作笔录。

(二)立法背景与目的

1. 规范司法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知情者或目击者,其陈述对案件处理具有重要影响。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程序,询问证人的过程常常存在随意性,甚至可能出现侵犯证人权利的情况。立法者通过第二百四十七条,旨在为证人询问设定一套规范的行为准则,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 保障人权

该条款特别强调了在询问前向证人说明权利义务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对证人权益的重视。通过告知其权利义务,能够使证人在明确自身地位和责任的前提下提供陈述,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权利侵害。

(三)条款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

第二百四十七条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刑事诉讼法》其他相关条款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与询问证人的合法程序密切相关。通过严格遵守询问程序,可以确保收集的证人证言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百四十七条的核心内容与适用范围

(一)核心内容解读

1. 主持询问的主体

根据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询问证人必须由侦查人员主持。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只有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有资格进行这一程序。实务中,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责任归属,并确保询问过程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2. 告知权利义务

在询问前,侦查人员有义务向证人说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如实作证的义务、拒绝作伪证的权利、要求回避的权利等。这一程序不仅是对证人的基本尊重,也是确保其陈述真实性的必要条件。

3. 制作笔录

笔录是询问过程的重要产物,它不仅能够完整记录证人陈述的内容,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询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制作笔录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实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二)适用范围

1. 案件类型

第二百四十七条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询问程序,无论案件性质(如盗窃、故意伤害、贿赂等)如何,均需遵守该条款规定。

2. 特殊情形的处理

在实务中,若遇有证人系未成年人、外国人或残疾人等情况,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同理,对证人的特殊保护也应类推适用。

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一)询问前的准备工作

1. 制作询问提纲

在实际操作中,侦查人员通常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询问提纲。提纲内容包括:需了解的基本案情、重点问题列表、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策略等。这一准备过程不仅能够提高询问效率,还能确保程序的规范性。

2. 确定询问地点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惯,证人询问通常在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的工作场所内进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情况特殊(如证人身体不适或地处偏远),可在征得检察机关同意后,在其他地点进行询问。

3. 通知与保障措施

在正式询问前,应确保已将询问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证人,并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措施,如交通、医疗等支持。

(二)询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守程序规定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身份核对。通常包括: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件信息;确认其与案件的关系等。

在询问过程中,保持中立态度,避免带有主观倾向的提问方式。不能以诱导性问题影响证人陈述。

2. 应对突发情况

实务中,询问过程可能会遇到各种意外情况,如证人突然拒绝作证、情绪激动甚至威胁他人等。对此,侦查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应变能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3. 笔录制作与签名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询问结束后应当由证人对笔录内容进行核对,并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捺印。这一程序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保障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必要环节。

(三)询问后的跟踪处理

1. 后续调查核实

询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应根据证人陈述的内容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工作,以验证陈述的真实性。可以通过调取相关物证、询问其他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佐证。

2. 保护措施的延续

若证人在询问过程中表示受到威胁或恐吓,则需采取必要措施对其进行人身安全保护。

对于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并寻求指示。

关于第二百四十七条的争议与探讨

(一)条文表述的模糊性

部分学者认为,第二百四十七条在些表述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主持询问”这一表述并未明确是否允许其他工作人员(如辅助人员)参与询问过程;在具体操作中“权利义务”的范围也未有详细列举。

(二)实际执行中的变异

尽管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询问程序,但在实务操作中,部分侦查机关为了追求案件侦破效率或出于其他考虑,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程序要求。个别案件中存在未经正式询问提纲准备、笔录制作不规范等问题。

(三)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冲突与协调

第二百四十七条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条款(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些关联是实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特别是在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和程序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

完善建议与

(一)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1. 细化条文表述

建议对第二百四十七条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明确“主持询问”的主体资格问题;列举具体需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内容等。

2. 增加程序保障条款

在特殊情况下(如跨区域案件),如何确保询问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议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督机制,以防止程序被滥用或变相侵犯人权。

(二)实务操作中的改进方向

1. 加强侦查人员的专业培训

需要定期组织针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强化其对询问程序规范的理解和执行能力。尤其是要加强对新修订法律条款的学和应用。

2. 建立电子化询问记录系统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开发专门的询问记录软件或APP,通过电子化方式实时记录并保存询问过程。这不仅能够提高笔录制作效率,还能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侦查机关执行询问程序情况的监督,特别是在涉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关键环节,必要时可介入调查或提出纠正意见。

(三)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刑事诉讼结构的优化调整,《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条款将不断完善。可以预见,关于证人询问程序的规定也将朝着更加精细化、人性化的方向发展,以更好地服务于案件侦破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四十七条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条款,在规范证人询问程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该条款的执行效果和法律实效仍有许多待完善之处。我们不仅需要在立法层面进一步优化相关规定,还要在实务操作中严格遵守并灵活运用这些法律规定,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高效进行。只有这样,《刑事诉讼法》的真正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也才能一步步得以实现。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具体解读和实务应用分析。该条款明确规定了证人询问的基本程序要求,对于保障案件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入学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不断提高刑事侦查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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