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第175条第二款:核心解读与实务应用

作者:怎忆初相逢 |

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始终是法律实践中的重中之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的每一条款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特别是刑诉法第175条第二款,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辩护人的职责履行。

刑事诉讼第175条第二款:核心解读与实务应用 图1

刑事诉讼第175条第二款:核心解读与实务应用 图1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诉讼第175条第二款进行深入解读与分析:阐述该条款的基本内容和立法背景;分析其主要内容及其与相关法律条款的关系;再次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刑事诉讼第175条第二款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了审判阶段的证据调查规则。其中第二款内容如下: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有条件的,应当对物证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这一条款是关于在审判过程中,控方(公诉人)和辩方(辩护人)就案件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的基本规范。其核心在于明确证据的展示方式以及当事人在证据展示环节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从立法背景来看,该条款的确立旨在保障法庭审判的真实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诉讼权。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应当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举证,并对出示的物证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以保证法庭能够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第175条第二款的主要内容

(一)控方(公诉人)的举证义务

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负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并对物证进行必要的解释或说明。这一义务体现了控方在公诉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其证明责任的核心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控方在举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所出示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或者需要进一步补充,法庭有权要求公诉人进行必要的解释或说明,甚至可以要求延期审理以完善证据链条。

(二)辩方(辩护人)的举证义务

与控方相对应的是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第175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人也有向法庭出示物证并作出解释或说明的义务。这一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对抗式”审判模式的基本特征,即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辩护人的举证义务往往受到一定限制。一方面,辩护人在调查取证方面的能力通常弱于检察机关,这可能导致其在证据展示环节处于弱势地位;由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非专门的执法人员,其获取和掌握物证的能力也相对有限。在这一条款的实际适用中,需要特别注意对辩护权的保障问题。

(三)物证解释与说明的要求

第17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控方和辩方在举证时应当对物证作出“解释或者说明”。这里的“解释”或“说明”并非要求当事人揭示案件事实真相,而是对其出示证据的内容、来源以及关联性进行必要的澄清。在公诉人出示犯罪工具作为物证时,其需要说明该物品的性质、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的问题。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确保法庭能够准确理解证据的真实含义和证明作用,并避免因证据展示不充分而导致的事实误判或程序瑕疵。在司法实践中,若当事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法庭有权责令其补充说明或作出相应处理。

刑事诉讼第175条第二款与相关条款的关联

(一)与第50条的关联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扣押应当依法保密的材料和物品。”这一条款是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基本规定,明确了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而第175条第二款则是对证据展示环节的具体规范。

从逻辑上看,这两条规定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与展示程序的基础框架:第50条侧重于证据的获取和合法性问题,而第175条则关注于证据在法庭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证明效力。两者的结合使用,能够有效保障证据不仅来源合法而且能够在法庭审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与第168条的关联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中有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这一条款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规定。第175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要求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对物证进行解释或者说明。

刑事诉讼第175条第二款:核心解读与实务应用 图2

刑事诉讼第175条第二款:核心解读与实务应用 图2

两者结合在一起,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合法性的高度重视。通过在审判阶段对物证的展示和解释,能够有效避免非法证据进入庭审程序,从而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三)与第193条的关联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结束后,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这一条款是关于法庭审判结果的基本规定。而第175条第二款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

通过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对物证进行充分展示和解释,能够帮助法庭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从而为最终的判决奠定坚实基础。第175条第二款是确保审判结果真实性和公正性的关键环节之一。

刑事诉讼第175条第二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

在司法实践中,第175条第二款的适用需要特别注意控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问题。一方面,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在证据展示环节具有更强的能力和资源支持;辩护人由于力量有限,往往难以与公诉方进行平等对抗。

为了弥补这一差距,司法实践中应当注重对辩护权的保障问题。法庭可以要求公诉一方在举证时更加详细地解释其出示的物证,并为辩护人提供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来质证和反驳。这不仅有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平等,也能够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二)证据展示的程序规范

第175条第二款要求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对物证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庭应当明确要求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出示物证后,对其内容、来源以及关联性作出必要的澄清。

在此过程中,法官的主导作用尤为重要。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法庭应当责令其补充说明;必要时,可以休庭以便相关方完成准备工作。这种做法不仅能够保证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也能够确保案件事实得到全面准确地查明。

(三)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有效运行

第175条第二款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衔接问题,是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重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公诉人出示的物证存在合法性问题,辩护人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法庭进行审查。

在此情况下,法庭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必要时作出处理决定。这种机制的有效运行,不仅能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完善刑事诉讼第175条第二款的建议

(一)明确“解释或说明”的具体内容

尽管第175条第二款规定了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对物证进行“解释或者说明”,但这一表述相对笼统,容易导致实践中适用标准不统一。建议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明确何为“必要”的解释或说明,并提供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二)加强对辩护权的保障

由于辩护方在证据展示环节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建议采取措施加强对辩护权的保障。可以明确规定法庭应当给予辩护人更多的准备时间,并为其提供更多协助和支持,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举证和质证职责。

(三)建立更加完善的证据审查机制

为了确保物证展示和解释的过程公正、公平,建议进一步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复杂的物证进行专业分析和解读,从而帮助法庭准确理解和评价证据的证明价值。

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第175条第二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控辩双方举证义务的具体规范,它不仅能够保障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在实际适用过程中,这一条款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未来的工作重点应当在于: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标准;要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辩护权的保障,并建立更加完善的证据审查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第175条第二款的功能价值,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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