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总则
新刑事诉讼法总则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犯罪行为。旧刑事诉讼法总则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犯罪行为。两者在适用范围上没有差异。
新刑事诉讼法总则第四条规定:犯罪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对刑事犯罪,实行依法从重、从轻、从宽的刑事政策。旧刑事诉讼法总则第四条规定:犯罪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对刑事犯罪,实行依法从重、从轻、从宽的刑事政策。两者在总则上的规定一致。
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
1.犯罪构成
新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犯罪构成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旧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犯罪构成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两者在犯罪构成的规定上完全一致。
《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图1
2.刑事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犯罪人,实行依法从重、从轻、从宽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犯罪人,实行依法从重、从轻、从宽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两者在刑事责任的规定上完全一致。
犯罪 sin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旧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两者在犯罪行的规定上完全一致。
新刑事诉讼法百八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可以自动投案自首或者被抓获,对于自首或者被抓获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旧刑事诉讼法百八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可以自动投案自首或者被抓获,对于自首或者被抓获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者在犯罪行的规定上完全一致。
刑罚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出处境。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出处境。两者在刑罚的规定上完全一致。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依法可以单独或者附加使用刑罚。对于重大、性质恶劣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并罚。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依法可以单独或者附加使用刑罚。对于重大、性质恶劣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并罚。两者在刑罚的规定上完全一致。
犯罪 sin
新刑事诉讼法百八十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申诉。对于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申诉,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旧刑事诉讼法百八十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申诉。对于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申诉,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两者在犯罪行的规定上完全一致。
新刑事诉讼法百八十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分子可以与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进行沟通,可以委托律师辩护。旧刑事诉讼法百八十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分子可以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可以委托律师辩护。两者在犯罪行的规定上完全一致。
执行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自判决、裁定和决定生效之日起执行。对于考验期,自考验期届满之日起执行。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自判决、裁定和决定生效之日起执行。对于考验期,自考验期届满之日起执行。两者在执行的规定上完全一致。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监督,不得逃避或者破坏监督。对于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监督规定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处罚。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监督,不得逃避或者破坏监督。对于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监督规定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处罚。两者在执行的规定上完全一致。
新旧刑事诉讼法在总则、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申诉、辩护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是,两者在核心规定的基本原则上一致,即以法治精神为指导,实现犯罪与刑罚的平衡,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更好地学习和应用刑事诉讼法,本文提供了新旧条文的对照表。通过对比分析,可以清晰地了解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异,为正确理解和运用刑事诉讼法提供参考。希望本文能为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