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一条解读与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证据收集、证据采纳、证据审查、证据质证、执行判决、执行刑期等诉讼活动提出异议。”该法条对于辩护权和诉讼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是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体现。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证据收集、证据采纳、证据审查、证据质证、执行判决、执行刑期等诉讼活动提出异议。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对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提出异议。该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原则,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的诉讼权利得到平等保障,辩护权和诉讼权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证据收集、证据采纳、证据审查、证据质证、执行判决、执行刑期等诉讼活动提出异议。这一规定既保障了辩护权和诉讼权的实现,又为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合规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该法条还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提出异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这一规定保证了辩护权和诉讼权的行使是有边界的,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合规性。
实践
在实际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异议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对证据收集、证据采纳、证据审查、证据质证、执行判决、执行刑期等诉讼活动提出异议。这些异议行为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1. 对证据收集、证据采纳、证据审查、证据质证的异议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采纳、审查和质证是保证刑事诉讼合法性、合规性的重要环节。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对这一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提出异议。对于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证据采纳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审查不全面等情况,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提出异议。
2. 对执行判决、执行刑期的异议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执行判决和执行刑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对这一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提出异议。对于判决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刑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况,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提出异议。
在实际操作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说明异议事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也应当注意异议的时效性,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一条解读与实践》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证据收集、证据采纳、证据审查、证据质证、执行判决、执行刑期等诉讼活动提出异议。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原则,为辩护权和诉讼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实际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异议行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应当注意异议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确保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