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202条:程序公正与人权保障》
《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程序公正与人权保障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程序公正原则
刑事诉讼应当遵循程序公正原则。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人权保障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使用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回避制度
《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202条:程序公正与人权保障》 图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审判等人员,应当具有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辩护制度
被不起诉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人,有权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审判等人员,应当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非法证据排除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审判等人员,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使用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在案件依据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国家赔偿制度
对依法处理的当事人,国家应当给予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种类和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其他规定
其他关于刑事诉讼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程序公正与人权保障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原则和方向。程序公正原则保证了刑事诉讼的合法性,人权保障措施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回避制度、辩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国家赔偿制度等规定,进一步保证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人权保障。只有坚持程序公正与人权保障原则,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秩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