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原文:审查提起与执行》

作者:(猪猪侠) |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原文如下:

第265条 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 legal机关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收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住址等个人信息;

(二)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等有关犯罪情况;

(三)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其他问题;

(四)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265条一款 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等,拒绝回答的权利不得行使。

第265条二款 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且可以采用书面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询问过程。

第265条三款 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进行,并且不得在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配合询问的时间进行。

第265条四款 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在询问过程中使用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作证或者迫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

第265条五款 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的翻译、通信和其他法律保障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第265条六款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询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自愿、有据;

(二)及时、全面、客观、准确;

(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愿,不使用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作证或者迫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

第265条七款 审判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询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犯罪事实进行询问;

(二)重点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其他问题;

(三)根据案件情况,适用不同方法进行询问;

(四)注意询问技巧,避免使用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作证或者迫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原文的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原文:审查提起与执行》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原文:审查提起与执行》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原文:审查提起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十五条规定了审查提起与执行的相关内容。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审查提起与执行的 definition、审查程序、执行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审查提起

1.定义

审查提起,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已经提起的刑事诉讼进行审查,确认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准确、充分,以及是否符合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

2.程序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起刑事诉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原告符合本法的诉讼主体条件;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

(3)符合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起刑事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人民法院应当对诉讼状进行审查,符合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和提起诉讼的要求,才予以受理。

3.审查结果

法院对审查提起的刑事诉讼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诉讼请求合法、准确、充分,且符合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应当作出受理刑事诉讼的裁定。如果审查结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审查程序

1.审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原文:审查提起与执行》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原文:审查提起与执行》 图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起刑事诉讼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庭前审查和庭上审查。庭前审查,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庭上审查,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在法庭上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内容

庭前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的身份证明、住址、等基本信息;

(2)诉讼请求书及附件,包括证据材料、犯罪事实、罪名等;

(3)是否符合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

(4)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类型;

(5)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等。

庭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住址、等基本信息;

(2)已经提起的刑事诉讼的审查结果,包括是否符合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类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等;

(3)新提起的刑事诉讼是否符合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类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等。

执行方式

1.执行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刑事诉讼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判决的刑事 case 执行刑罚,保障判决的执行。

2.执行程序

(1)执行前通知: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及其家属,告知罪犯被判决的结果及执行刑罚的方式、时间等。

(2)交付执行:对于被判决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将其交付给监狱或者看守所,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负责执行刑罚。

(3)执行监督:法院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执行刑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执行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刑罚的执行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监禁:将罪犯送入监狱,实行劳动改造。

(2)非监禁:将罪犯送入看守所,实行严密监管,不得逃脱。

(3)社区矫正:对罪犯在社区内进行改造,通过教育、劳动等方式,帮助其回归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审查提起与执行的相关内容。通过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准确性、充分性以及是否符合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进行审查,以保障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对已经判决的刑事 case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判决的执行和刑罚的准确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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