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中第三百九一条相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浪漫人生路 |

第三百九一条 之一

第三百九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审查、审判和执行程序。它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审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九一条规定了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权限。侦查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刑事犯罪。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收集证据,制作侦查卷宗,向审查机关提起公诉。

第三百九一条规定了审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权限。审查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和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审查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和执行。

第三百九一条规定了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权限。审判机关是指人民法院,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和执行。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和执行。

第三百九一条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诉讼中各个机关职责和权限的重要条款,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和合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刑事诉讼中第三百九一条相关规定的通知图1

关于刑事诉讼中第三百九一条相关规定的通知图1

各位法律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一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现就该条款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条 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案件审查、处理、使用证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强制当事人作证或者迫其承认犯罪。

第二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固定、使用、审查和认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任何当事人或者证人都应当如实陈述案件情况,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不得编造、隐瞒或者毁灭证据。

关于刑事诉讼中第三百九一条相关规定的通知 图2

关于刑事诉讼中第三百九一条相关规定的通知 图2

第三条 侦查、审查、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证据,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证人出示,并听取其意见。当事人或者证人认为证据不实的,有权申请排除该证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这项权利。

第四条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对证据的审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有任何偏见或者预设。任何当事人或者证人都有权对证据的审查结果提出异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予以采纳。

第五条 刑事诉讼中,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证据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公开、传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证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排除在案件以外。对于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证据,当事人或者证人也有权申请排除。

第七条 刑事诉讼中,对于涉及犯罪事实的证据,应当依法认证。任何当事人或者证人都有权对证据的认证结果提出异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这项权利。

第八条 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应当依法进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使用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其他人员认罪认罚。

第九条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依法应当得到保障。任何当事人或者证人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提出异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这项权利。

第十条 刑事诉讼中,对于刑事和解、刑事不起诉、刑事免于刑事处罚等处理方式,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当事人或者证人都有权对刑事和解、刑事不起诉、刑事免于刑事处罚等处理方式提出异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这项权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全体法律工作者严格遵守,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特此通知。

XXX

2022 年 1 月 1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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