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规定及其相关解释

作者:许我个未来 |

刑事诉讼法175条第四款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中关于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团队的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175条规定,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更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申请更换律师的,应当提出理由和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决定。

第四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更换辩护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刑事诉讼法175条第四款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一是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更换辩护人或者辩护团队;二是更换辩护人或者辩护团队的申请应当提出理由和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决定。

这个条款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获得公正、公平的待遇。通过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辩护团队,并有权申请更换辩护人,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决定,确保辩护人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这个条款还规定了更换辩护人或者辩护团队的申请应当提出理由和依据,这有助于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决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规定及其相关解释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规定及其相关解释 图2

刑事诉讼法175条第四款规定了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更换辩护人或者辩护团队,并应当提出理由和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决定的内容。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获得公正、公平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规定及其相关解释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规定及其相关解释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法律依据。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刑事诉讼公正性,我国政府对《刑诉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重点关注《刑诉法》第175条第四款规定及其相关解释,分析其背景、内涵及在实践中的运用,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法律规定与背景

(一)法律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175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采用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但不得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

(二)背景

1. 侦查权与证据权的关系

刑事诉讼中,侦查权和证据权是两个核心问题。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收集证据、采取措施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等职权。证据权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质证、认证、运用等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权与证据权应当相互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审判。

2. 非法证据的排除

在刑事诉讼中,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应当排除。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可能存在瑕疵,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二是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于非法获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用。

法律规定解读

(一)第175条第四款的内涵

根据《刑诉法》第175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采用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但不得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这一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可以采用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

侦查措施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的对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限制、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是指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材料。根据《刑诉法》第175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采用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

2. 不得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权和证据权应当相互配合,共同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审判。但侦查权过度扩张,可能导致证据采集手段不择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刑诉法》第175条第四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不得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

(二)相关解释

根据《刑诉法》第175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采用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但不得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对于非法获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应当排除不用。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物证、书证、图像等证据,应当排除不用。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和其他证据,应当排除不用。

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侦查权与证据权的平衡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权和证据权是两个核心问题。为了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审判,应当合理平衡侦查权与证据权的关系。一方面,侦查权应当充分运用, gathering尽可能多的证据,以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证据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运用等。只有平衡好侦查权与证据权,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获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用。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依法排除,不得在诉讼中使用。审判人员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合法性有疑问的证据,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予以补充、固定或者排除。

(三)证据收集与审查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与审查是关键环节。证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据的原则,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强制收集证据。证据审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审判人员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确实性、可靠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于非法获得的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依法排除,不得在诉讼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规定及其相关解释,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解读法律规定、分析实践运用,有助于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更好地依法进行,更好地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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