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条第2款的解读与应用》

作者:(宠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为保证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对侦查、审查、审判机关收集、使用、调取证据的申请权和对证据收集、使用、调取的程序违法行为的控告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些权利,我们称之为“证据收集申请权”和“程序违法行为控告权”。

证据收集申请权

证据收集申请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侦查、审查、审判机关收集、使用、调取证据提出申请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人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对侦查、审查、审判机关收集、使用、调取证据的申请权。在刑事诉讼中,如果侦查、审查、审判机关收集、使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侦查、审查、审判机关排除违法证据,或者对违法证据进行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条第2款的解读与应用》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条第2款的解读与应用》 图1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侦查、审查、审判机关提出的证据收集、使用、调取请求提出意见,侦查、审查、审判机关应当听取意见并给予回应。

程序违法行为控告权

程序违法行为控告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侦查、审查、审判机关在证据收集、使用、调取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对侦查、审查、审判机关收集、使用、调取证据的程序违法行为的控告权。如果侦查、审查、审判机关在证据收集、使用、调取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控告,要求侦查、审查、审判机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据收集申请权和对程序违法行为控告权,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行使这些权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有效地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侦查、审查、审判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收集、使用、调取的合法性、合规性,避免程序违法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的证据收集申请权和对程序违法行为控告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重要的权利保障,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这些权利,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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