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变更起诉法条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变通,系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指控的犯罪罪名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更改或替换,从而使被告人免于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制度。为了解决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变更起诉法条若干问题存在歧义,特制定本解释。
条 变通的提起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可以提出变更起诉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变更起诉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变更起诉的決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条 变通的条件
变更起诉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指控的犯罪罪名等,提出变更的申请;
(二)变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被告人;
(三)变更的申请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 变通的程序
变更起诉的申请,应当由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条 变通的类型
变更起诉的类型包括:
(一)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变更为较轻的犯罪事实;
(二)对于指控的犯罪证据,变更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三)对于指控的犯罪罪名,变更为较轻的犯罪NAME。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变更起诉法条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第五条 变通的法律效果
变更起诉的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于变更后的刑事责任,按照变更后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等,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第六条 变通的例外
对于严重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贩卖毒品等,不得变更起诉。
第七条 变通的监督
人民法院在作出变更起诉决定前,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家长的监督。
第八条 本解释的适用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变更起诉法条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本解释有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解释。如对本解释有疑问,可以向提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