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据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现状与完善建议

作者:茶蘼 |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审查和采信环节的规范不断完善,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难点。特别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证明标准以及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点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公权力滥用、保障人权而设立的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迫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从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严禁刑讯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是否应当一律排除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仍存在较大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呈现出一定的模糊性。对于以轻微暴力或心理暗示方式获取的供述,法院往往基于“适度违法”的理念予以采信。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但也暴露出现有法律规定在具体操作中的不足。

刑事诉讼法证据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现状与完善建议 图1

刑事诉讼法证据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现状与完善建议 图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与现状

1. 引诱、欺骗手段获取供述的法律定位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诱”、“欺骗”等手段被纳入非法取证方法的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引诱”的程度和方式持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张三故意杀人案”中,侦查人员以“许诺减轻处罚”为条件获取了被告人的供述。最终法院认为该供述系在被告人“明知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作出,不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

也有学者指出,引诱手段可能对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造成实质性影响,应当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将其纳入排除范围。

2. 心理暗示与刑讯供的界限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常以“心理疏导”、“亲情规劝”等方式获取口供。这种取证方式在性质上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给法院的审查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3条的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被排除”,但对于“心理暗示”是否属于非法取证手段,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种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李四贪污案”中,法院认为侦查人员的“亲情规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采信该证据;而在另一案件中,法官却将类似行为认定为非法取证行为。

3. 技术侦查与秘密调查手段的界限问题

刑事诉讼法证据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现状与完善建议 图2

刑事诉讼法证据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现状与完善建议 图2

随着科技的发展,执法机关越来越多地采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在“王五网络诈骗案”中,机关通过植入木马程序获取了嫌疑人的聊天记录。这种取证方式虽然在技术层面上较为隐秘,但其合法性却有待商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性措施获取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对于非强制性技术手段的使用,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实践中难以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准确判断。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1. 明确“引诱”、“欺骗”的法律界定

建议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引诱”、“欺骗”等手段的具体认定标准。可以将“引诱”限定为“许诺从宽处理”或“提供物质利益”等明显影响被告人意思表示的情形,并将其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2. 细化心理暗示与刑讯供的认定标准

建议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心理暗示”的具体形式及其与刑讯供的区别。可以将“长时间连续审讯”、“不当语言刺激”等行为纳入非法取证手段的范畴,并统一适用排除规则。

3. 规范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范围

建议从立法层面明确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规定只有在获得司法令状后才能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证据,并严格限定其使用范围。

4. 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监督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建议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可以在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证据审核部门”,对起诉案件中的证据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记载对非法证据的审查过程,并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道防线。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可以有效遏制执法部门的非法取证行为,推动我国司法制度向着更加文明、透明的方向发展。

还需要注意到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更涉及到整个社会对人权保障的认知和态度。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共识,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刑事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