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刑事证据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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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属于刑事证据和不属于刑事证据的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收集,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才具有证据效力。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案例,系统分析“不属于刑事证据的是”这一问题。

刑事证据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1. 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的各种材料。根据《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证据包括:

不属于刑事证据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分类 图1

不属于刑事证据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分类 图1

- 物证、书证;

- 证人证言;

不属于刑事证据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分类 图2

不属于刑事证据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分类 图2

- 被害人陈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 鉴定意见;

- 勘验、检查笔录;

- 现场笔录。

2. 不属于刑事证据的材料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下列材料通常不被视为刑事证据:

1. 违法收集的证据:如采用刑讯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或被告人供述。

2. 未依法固定的材料:如侦查机关未进行合法固定和保全的物证、书证。

3. 与案件无关联性材料:如内容与待证事实无关的证据。

4. 非法定形式材料:如未能满足证据法定形式要求的材料。

5. 行政执法中的非刑事案件材料:如行政机关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不涉及犯罪的材料。

不属于刑事证据的主要情形

1. 违法收集的证据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八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刑讯供获取的证人证言或被告人供述。

- 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

- 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被害人陈述。

案例分析:在某故意杀人案件中,侦查人员采用刑讯供手段获取了被告人的供述。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条的规定,该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法院最终采纳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

2. 未依法固定的材料

根据《关于处理自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固定和保全的物证、书证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分析:在某盗窃案件中,侦查人员查获了作案工具但未制作扣押清单,也未见证人见证。法院认为该证据收集程序违法,决定予以排除。

3. 与案件无关联性材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分析:在某诈骗案件中,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消费记录,但该记录与诈骗行为无直接关联。法院认为该证据不具备关联性,不予采纳。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程序正义原则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任何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都将面临被排除的风险。

2. 关联性法则

根据 Evidence Rule 401 in the Federal Ru of Evidence,关联性是所有证据采纳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关联性的证据将失去证据资格。

3. 法定形式要求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满足法定形式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 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员签名;

- 鉴定意见必须有鉴定机构盖章;

- 现场笔录需有见证人签字。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某挪用公款案件中,检察机关收集了被告人配偶的证言。但该证言是在被告人家中通过威胁手段获取。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排除了该证据。

案例2:某交通肇事案件中,公安交警大队依法采集了交通事故现场监控录像,但未将该证据制作成光盘并当庭播放。法院认为该证据收集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与建议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正确区分属于刑事证据和不属于刑事证据的材料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 侦查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固定证据;

- 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把关,排除不合法证据;

- 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审查证据资格。

通过建立完善的证据筛选机制、加强法律职业培训以及提高技术保障水平,我们能够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未来仍需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

1.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

2. 提高电子证据收集和固定的规范性要求;

3. 加强对关联性的审查,避免无关证据干扰案件审理。

准确区分属于刑事证据和不属于刑事证据的材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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