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金额低于五万如何判定刑罚及缓刑适用条件

作者:谴责 |

诈骗犯罪金额低于五万元的法律界定与司法实践

在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环境中,诈骗犯罪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尤其在众多诈骗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涉案金额处于5万元以下的较低区间。这类案件在定罪量刑时需要充分考虑法律规定、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自身的认罪态度等多个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诈骗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及其处罚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号),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对应的法定主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司法实践中,“5万元”是区分“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重要分界线。虽然大部分涉案金额低于五万元的诈骗案件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处理,但由于具体案件中存在情节轻微、犯罪目的特殊、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等因素,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较为宽宥的处理决定。

诈骗犯罪金额低于五万如何判定刑罚及缓刑适用条件 图1

诈骗犯罪金额低于五万如何判定刑罚及缓刑适用条件 图1

根据用户提供的案例整理信息,我们发现即便是在诈骗数额显着低于五万元的情况下,只要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仍有可能对被告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在诈骗金额低于五万元时,法院如何依法适用缓刑并综合考虑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

案例分析:不同类型诈骗案件的缓刑适用情况

案例一:初犯情节较轻的小额诈骗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被告人张三以网络交友为名,虚构本人在某公司担任高管的身份,在与受害人李四建立信任关系后,逐步诱骗其向自己累计汇款总计4.8万元。案发前,张三已通过退款方式退赔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司法处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利用网络交友的手段实施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虽犯罪金额接近“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50元以上),但鉴于其系初犯且全额退赃、取得谅解,另结合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理评析: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及其社会危险性。即便犯罪金额较高,被告人通过积极退赃和获得被害人谅解,法院还是对其适用了缓刑。此案例说明,在诈骗犯罪案件中,良好的悔罪态度、退赃挽损等可以从宽处罚情节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量刑结果。

案例二:针对特殊被害人的严重诈骗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被告人王五得知患有重病的老人急于寻找治疗疾病后,便以出售祖传药品为名,骗取其信任,并从老人处骗得现金4.5万元。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司法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五的行为不仅构成诈骗罪,而且属于“严重情节”,依法应从加重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未适用缓刑。

法理评析:在这个案例中,犯罪对象是特殊群体 ( 老年人 ) ,且犯罪目的是利用被害人的特殊境遇实施诈骗,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量了上述情节,决定不判处缓刑。这表明,在诈骗数额低于五万元的情况下,是否适用缓刑还要综合评估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

案例三:多次诈骗,但总额较低

基本案情: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六先后四次以代购廉价商品为名实施“”式诈骗犯罪。 victims累计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司法处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两年内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主观恶性较深,属于惯犯,且未主动退赃。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理评析:在这种多次作案的情况下,虽然总金额并未超过五万元,但由于犯罪情节严重(包括多次实施诈骗、侵害多名被害人),法院决定对其不再适用缓刑,而选择实刑以体现法律威慑力。

案例四:在校学生因轻信参与诈骗

基本案情:2021年7月,被告人陈七原本系某高校大二学生,在一次中误入歧途,协助上游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取少量非法利益。其个人实际分得赃款共计人民币三万元。

司法处理:法院认为,陈七的犯罪行为属于从犯,且系在校学生初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综合考虑其退赃退款、认罪态度以及取得被害人的部分谅解等因素,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理评析:司法实践中,对于初次参与、情节较轻的涉世未深被告人往往愿意给与改过自新的机会。法院在量刑时将犯罪分子的年龄、所起作用大小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起来,作出从宽处理决定。

案例五: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为网络技术支持人员,2021年8月至9月期间,其通过编写并销售网络诈骗软件帮助多名下游犯罪嫌疑人实施“网络交友诈骗”犯罪活动。累计违法所得金额共计4.2万元。

司法处理:法院认为,虽然该技术提供者并未直接参与诈骗犯罪,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行 为也构成共同犯罪。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未适用缓刑。

法理评析:这个案例说明,在5万元以下金额的诈骗案件中,司法机关不仅仅关注直接施害者的行为,也会加强对黑灰产链条的打击力度,追究为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等上游环节的责任。这种“全链条式”打击模式体现了当前中国惩治网络犯罪活动的司法政策导向。

案例六:涉及在校学生与未成年人的情况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伙同自己所开设美术培训机构的学员(其中有些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以向学生家长虚构“作品集代理”服务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累计骗得人民币4.6万元。

诈骗犯罪金额低于五万如何判定刑罚及缓刑适用条件 图2

诈骗犯罪金额低于五万如何判定刑罚及缓刑适用条件 图2

司法处理:法院认为,涉案人员中存在未成年人参与因素,但周某作为成年人且为组织者,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理评析:即使在涉案金额不大的情况下,法院仍然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组织性、侵害对象的特殊性等因素决定从重处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对教育机构的信任破坏行为的严惩态度。

与建议:小额诈骗案件的量刑思路与辩护要点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出小额诈骗案件办理中的一些规律:

1. 是否首次犯罪:对于确实属于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

2. 退赃情况:积极退赃并在案发前主动联系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能作为重要从宽处罚情节;

3. 社会危害性:案件是否涉及特殊群体(如老人、未成年人)或具有其他恶劣情形,将影响量刑结果;

4. 犯罪性质与手段的严重性:多次实施犯罪、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等因素会影响法院最终是否适用缓刑;

5 .黑产链条式打击: 对于为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流转等辅助行为的帮助犯也要加大惩治力度。

结合上面所述,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对小额诈骗案件的应对建议: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

- 重视和主动退赃退赔,尽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 积极表达悔罪态度,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工作;

- 积极提供自身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初犯证明、困难证明等);

- 若存在合法情节或特殊情况(如在校学生因求学心切误入歧途),应向法院明确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司法机关:

- 在审查小额诈骗案件时,建议进一步深化对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考察机制,特别是在初犯、偶犯和累犯之间的区分;

- 加强对共犯和黑灰产链条的打击力度,防止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蔓延;

- 在量刑过程中,应更加注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个案处理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通过上述与建议,我们希望能够在今后的小额诈骗犯罪案件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起到打击犯罪的作用,又能为那些可以教育和挽救的对象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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