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刑事非法证据:法律认定与司法实践

作者:怎忆初相逢 |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或者取证方式不当,常常会出现“刑事非法证据”。这些证据虽然可能对案件侦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由于其取得程序违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排除在外。围绕“哪些属于刑事非法证据”这一核心问题,从法律认定标准、典型表现形式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我们需要明确刑事非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证据是指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收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其他物证和书证等。这些证据的取得方式往往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在法律上需要予以严格规制。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刑事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取证主体资格不合法,也包括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未经批准的秘密侦查、非法搜查和扣押行为,以及通过刑讯供、暴力威胁等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等,均属于典型的非法证据范畴。些看似合法的证据也可能因收集方式不当而被视为非法证据。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如果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或者未能保证数据完整性,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哪些属于刑事非法证据:法律认定与司法实践 图1

哪些属于刑事非法证据:法律认定与司法实践 图1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的处理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也需要充分考虑排除非法证据可能对案件侦破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和检察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非法证据问题。

接下来,重点分析哪些具体情形下的证据属于刑事非法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说明。

刑事非法证据的典型表现形式

1. 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一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机关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并且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或者随意扣留物品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在侦查过程中,如果机关未依法申请搜查令而擅自闯入 suspects的住所并获取相关证据,则该证据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品, courts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排除。一方面,如果非法搜查行为确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法通过补正程序弥补,则相关证据应当被排除;如果非法搜查行为情节较轻且不属于恶意取证,则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其对案件公正性的影响后作出相应判断。

2. 刑讯供和暴力取证

刑讯供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在个别案件中,由于执法压力大或者法治意识淡薄等原因,仍不排除个别执法人员采取刑讯供的方式迫使被告人供述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刑讯供获得的供述,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排除。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无论这些供述内容是否符合事实,只要其获取方式违法,都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

3. 威胁和引诱获得的证人证言

哪些属于刑事非法证据:法律认定与司法实践 图2

哪些属于刑事非法证据:法律认定与司法实践 图2

除了对被告人的讯问外,在收集证人证言的过程中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在证人自愿、有偿的情况下进行,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 if执法人员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人证言,则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威胁或引诱方式获得的证言,法院通常会要求检察机关提供相应的取证程序合法性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其取证方式合法,则相关证言应当被排除。

4.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数据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技术复杂性和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等原因, often会出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电子数据的情况。未经批准擅自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截取通信内容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百四十一条规定:“收集电子数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其来源和真实性应当经过审查。”如果电子数据的获取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则该数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5. 通过贿买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贿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以及其他证据。在个别案件中,仍不排除存在执法人员或者当事人通过金钱收买的方式获取有利证据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采取的是严格审查态度。一旦发现存在贿买行为,则相关证据应当被予以排除,并且相关人员可能还会面临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性和程序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第五十四条:“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六十条进一步规定,“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且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威胁的方法;(二)许诺;(三)欺骗。”第七十二条则明确,“对于采用暴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也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形

尽管法律确立了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为了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掌握着一定的裁量权。在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取得证据的方式存在瑕疵,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则相关证据仍然可以被采纳。

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存在瑕疵,可以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予以消除的,不能仅因瑕疵而排除。”同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公正司法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不等于放纵犯罪,对于那些虽然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错误,但能够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查证属实的重要证据,应当尽量予以采纳。”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2)违法取证行为是否对案件公正性造成实质性影响;(3)是否存在可以补正的可能性等。只有在确凿无疑的情况下,才会决定将相关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程序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的现象。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必将有效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作为法律工作者,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继续强化证据审查能力,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也要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非法证据问题,群策群力,推动我国司法事业向着更加公正、文明的方向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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